問:
2013年開具一張地稅發票收費用尾款,但對方遲遲未付,現在重新申請,對方說發票遺失,請問是否可以說明以納稅,并交電子發票記賬聯清單復印件加蓋公章給對方收款?對方是否有權拒絕?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發票丟失方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遺失、損毀報告”事項,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24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