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中“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币幎庹魍恋厥褂枚?,那么對于養殖業的生產養殖用房,是否需要征收房產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文規定:“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養殖業的生產養殖用房是否屬于農林牧漁業用地的范圍,需由主管稅務機關作進一步的征免界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叶悇湛偩殖敝菔卸悇站郑?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30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