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第一個問題是,東莞工業廠房市場中,企業與開放商簽訂購買M1類產房(非購買土地)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按何種計算方式繳納?按租金比例,還是交易價比例,比列分別多少?第二個問題是,企業購買可分割M0類工業廠房后,自交付使用后,企業但未拿到不動產權證時(自交付使用至拿到產權證可能間隔3年左右),需要繳納房產稅嗎?繳納比例是多少?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的規定:“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三、因此,企業向開發商購買房屋用于自用的,如不屬于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情形,應根據產權人確定房產稅納稅人,再按上述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起,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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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31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