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公司有一份技術服務合同實際是開發性質,但未簽開發合同,我司是委托方,是否能讓被委托方去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再申報加計扣除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31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