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假設A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到保稅區,國外客戶指定境內B公司從保稅區進口該批貨物回國內,請問A公司的該批貨物是否能退稅?2、如果A公司不能退稅,該批貨物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相關規定,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政策(即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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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03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