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珠海某村更新項目,實際執行的村(居)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與經珠海市香洲區城市更新局核準認定的《珠海市香洲區XX舊村更新改造項目村集體資產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香洲區XX舊村改造項目村(居)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補償標準存在不一致。實際執行的拆補方案關于臨時安置補償、裝修補償、搬遷費、補償回遷面積比例均高于經珠海市香洲區城市更新局核準認定的拆補方案標準,而超標準補償部分將存在無法計入成本、稅費承擔等方面風險。如核定的貨幣補償是1.8萬每平米,實際按3萬;裝修費核定的是1000元每平米,實際按2000元;面積核定按1.1比例,實際按1.1.3補償,這些超過核定標準的費用能否土增值清算時扣除?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六、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第二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審核的內容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第二十九條 審核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時應當重點關注:……(三)是否存在將房地產開發費用記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的情形。(四)拆遷補償費是否實際發生,尤其是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或簽收憑證是否一一對應。”您可以根據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無法自行判斷,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判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10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