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如您需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您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粵稅通并按照系統流程申請變更相關信息。如您需咨詢的為其他事項,請提供具體內容以便進一步解答。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15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