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廣東省局經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府函〔1999〕212號批復),廣東省建制鎮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重新規定為鎮的行政區域范圍,即在建制鎮的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包括房屋租賃)的房產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須依法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我公司為生豬養殖企業,處于農村的山地,屬于農業養殖企業,是否應交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知悉,現答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9〕4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1986)財稅地字第8號 第二條規定:關于城市、建制鎮征稅范圍的解釋,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18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