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財政收據原件丟失,僅有復印件,是否影響后期的增值稅抵銷項及土增稅清算,如果影響,該如何補救,謝謝!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綜上所述,您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稅務機關將根據您提交的資料核實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18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