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物業公司收到住戶電費,不以賺取差價為目的,代繳給供電局,未開發票部份需要交增值稅嗎?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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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因此,如供電部門直接開具發票給住戶,物業公司僅對此代收代付的,不屬于物業公司的應稅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三、如屬于納稅人提供的應稅行為,建議據實開具發票。對確實未開票的應稅行為,也應按期如實申報,一般納稅人填寫在申報表“未開具發票”欄次(小規模納稅人直接增加在相應欄次)。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27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