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物業(yè)公司代收代繳住戶的水費,電費,不以賺取差價為目的,未有開發(fā)票的部份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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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yè)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guī)定,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xiàn)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26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