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三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對于符合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規定的,在電子稅務局“申報明細及繳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明細報告表”中,可選擇城市維護建設稅行次進行刪除。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9-29 17:06: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三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對于符合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規定的,在電子稅務局“申報明細及繳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明細報告表”中,可選擇城市維護建設稅行次進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