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28號及26號中,從9月1號開始涉及到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繳納的城建稅免證。請問境外單位向境內提供服務,需支付美金5w以上的服務費。涉及到代扣代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是否也減免?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三條?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因此,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兩個附加比照城建稅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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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30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