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1990年1月1日)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用人單位按照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及為其實際支付的勞動報酬總額來填寫申報表中的“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該企業應填寫深圳市分公司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