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省稅局好,我司通過招拍掛形式獲取了土地,土地合同條款有一條排洪渠改線建設,由我司改造好后政府驗收,且排洪渠不在土地使用權內,我司已針對土地價款繳納了契稅,那排洪渠改造費是否屬于土地性質?是否需要針對發生的改造費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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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1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