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小規模)有兩筆省內異地收入,工程地在廣州,公司注冊地在江門,2021年7月已開具普票1%,當季收入不超45萬,(已辦外經證,當月在電子稅務局上無法選擇到項目地稅務局稅費申報,無法獲悉個稅是否有稅種核定),當月我司前往工程地廣州番禺當地稅局外經報驗并申報工程帶征仟分之四個稅及印花稅,當地稅局回復要求回公司地按季申報。10月我司在公司地已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印花稅,當月公司全員職工的工薪個人所得稅已零申報,經查詢《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發文中,納稅人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并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驗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待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個人所得稅稅種后,可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在我公司是否需要再次向項目地稅局申請認定個人所得稅稅種,再在個稅APP申報個稅?
答:
廣東省江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由于您描述不夠清晰,致電給您了解詳情,根據您的描述,已告知您申報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操作流程。
若您對此仍有疑問,您也可拔打廣東稅務12366選擇對應的稅費種類咨詢了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2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