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9月1日起實施的《城建稅法》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征收城建稅。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我司現租賃的廠房所有權人是境外的香港公司所有,我司為境外公司代扣代繳租金收入的增值稅和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稅等。請問我司租用境外公司在境內的房屋,9月1日之后的租金收入,是否符合新規要求,不用再代扣代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境外單位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在境內出租不動產,由承租方按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的,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6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