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在東莞的商品房贈與父母是否需要繳納3%的契稅;贈與后父母再出售,房產證的時間是重新計算還是跟贈與前的時間連續計算,即是否重新計算滿二滿五的這個時間問題;再出售,是否征收增值部分20%的個人所得稅,還是和一般商品房一樣進行收稅即可。謝謝!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但并不包括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情況。契稅稅率為3%。
2.子女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父母,父母再將該房屋對外銷售時,計算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的購房時間按發生贈與行為前的房地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
此外,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東建﹝2021﹞11號)的規定,對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交易轉讓(以網簽時間為準)的住房,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由2年調整為5年。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6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