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一、具體情況:我企業是肇慶某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聯社),現在我經聯社將我所屬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股東增資)”方式辦理土地過戶給“我經聯社全資子公司肇慶某有限公司”;二、稅務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以下簡稱“契稅政策公告”)第六條指出“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通知》(財會[2014]10號)第一章第二條指出“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下同)的主體。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另財政部和人事部組織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教材《中級會計實務》關于母公司及子公司概念是“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的主體。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公司;(2)母公司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等。2.子公司,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需同時具體兩個條件:(1)只能由一個母公司控制;(2)子公司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以及信托項目等主體”。三、稅務結論:依據該契稅政策公告發文機關之一財政部的發文及解釋,“母公司”包括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等)和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以及信托項目等主體);我經聯社既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定義的企業,我經聯社又是獨立會計核算和獨立納稅申報的的形成會計主體的組織;因此我經聯社是本地某有限公司(其全資子公司)的“母公司”;現在我經聯社作為“母公司”將其所屬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股東增資)”方式辦理土地使用權給“其全資子公司本地某有限公司”時,依據上述規定我經聯社認為可免征契稅。四、問題:請問上述土地使用權過戶時,可否免征契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資產劃轉契稅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六點、第十點的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上述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二、契稅征免問題。鑒于您的咨詢內容涉及到需要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相關資料,請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和進一步核實。
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8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