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企業除實報實銷的差旅費用外,另外給予員工差旅費津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稅稅?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的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為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發生的差旅費,應在真實、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歸集和列支。企業應建立規范的差旅費的管理制度,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及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包括企業內部票據),能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其中交通費和住宿費以收款方出具的發票和付款單據作為依據;差旅費補助費和公雜費等應制定合理的標準,按出差天數計算。因生產經營需要在境外出差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取得境外實際支出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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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8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