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十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解讀……七、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在核定電子專票時有什么具體要求?……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同屬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第三條規定,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暫不清楚您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無法做出針對答復。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任何單位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對于發票中的收款人和復核人應按照實際情況據實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具體事宜建議您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