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單位是經營道路貨物運輸貨物運輸代理裝卸搬運其他倉儲業其他專業咨詢現汽車要轉讓出去單位名下沒有汽車也就沒有道路運輸證對我單位的開票有影響嗎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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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此,銷售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按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開具發票。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對象。試點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確認,符合要求的試點納稅人,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三)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如果您咨詢的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參考上述規定。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02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