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稏|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所得率及帶征率調整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規定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