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生產企業能否代集團旗下公司(比如越南)購買并出口設備、物料等,如果可以,免抵退系統里如何操作?謝謝,盼復!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的貨物,可參照出口自產貨物執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視同自產的詳細條件可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4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七、生產企業外購的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產品的貨物,如配套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可作為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申報出口視同自產的貨物退(免)稅時,應按《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類型對照表》(附件3),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業務類型”欄內填寫對應標識,主管稅務機關如發現企業填報錯誤的,應及時要求企業改正。”
二、生產企業出口非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或征稅政策。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08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