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購入生豬再委托定點屠宰廠加工后銷售豬肉所得,是否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九條: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
廣東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九、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建議聯系主管稅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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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08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