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為本年度新開企業,因在電子稅務局無法提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申請,目前尚未到門前辦理登記,現有供應商向我司請款,我司可否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簽定合同有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對方開專票給我司這種情況是否合規?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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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另根據《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05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