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部分稅費政策規定的年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一)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1:納稅人A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銷售額為1000萬元,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以下稱《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0萬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2:納稅人B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其實際經營月份6個月,總銷售額為12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200萬元/6×12=2400萬元。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3:納稅人C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報,首個申報期為12月,銷售額為100萬元,其實際經營1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萬元/1×12=1200萬元。若按季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022年1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其實際經營2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300萬元/2×12=1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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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在電子稅務局查看企業簽訂三方協議信息?
答:企業登錄深圳市電子稅務局點擊【其他服務事項】-【網簽銀稅三方協議】-【網簽三方協議查詢】可查看已簽訂協議的銀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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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時候,“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中的職工是指繳納社保的人數還是所有的?已經離職的算不算?
答:“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中,“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已離職職工不屬于用人單位在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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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的總公司,分公司在外省或者外市,社保和工資都是由分公司購買及發放,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時候有個“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怎么填寫?
答:《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1990年1月1日)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用人單位按照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及為其實際支付的勞動報酬總額來填寫申報表中的“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分公司員工的社保及工資均不由總公司支付,則不納入總公司“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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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錄深圳市電子稅務局,系統提示車船稅未申報,但實際納稅人車船稅已經申報,該如何處理?
答:若納稅人可確定本年度該車船稅已經申報或者后期由保險公司為其申報的,可暫不處理該提示。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11-15 16: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