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房地產項目在取得土地時,跟村委簽訂了三舊合作協議,約定竣備后須無償返還商鋪給村委。返還時,商鋪按市場價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上,能否確收收入的同時,也把收入的金額同時確認為成本。即:假如確認的收入是1億元,企業同時確認視同銷售的成本1億元。匯總看,對企業所得稅沒有影響。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企業所得稅方面,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向村委無償移交配建商鋪的行為應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同時將無償移交的配建商鋪按公允價值計入土地成本在稅前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12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