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從2021年2月在珠海市金灣區西湖街道租房,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不是跟房東本人簽署,是房東公司的工作人員)?,F在我打算申報專項附加扣除住房租金,聯系了住房租賃方請對方提供房東本人的信息,一直未得到對方答復。如對方堅決拒不提供相關信息,妨礙我進行申報,請問可以采取什么解決辦法?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诙粭l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可按規定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請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16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