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一般納稅人收購蔬菜,然后再配送銷售給食堂,收購農民的蔬菜時是否免稅需要自己開具免稅發票,銷售時是開具發票否免稅,還是適用9%的稅率。還有關于收購農產品時進項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知悉,現答復如下: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一、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以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另外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發票升級版)范圍的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未納入發票升級版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領用無抵扣聯《廣東省收購統一發票》。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23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