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發票中的收款人和復核人是否可以不填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因此,收款人和復核人欄目應如實填寫。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24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