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37萬,請問這37萬對應計提的3.7萬(37*10%=3.7萬)增值稅進項加計抵減額,是否需要做相應調減。若是,請問有沒有相關的政策文件,謝謝。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29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