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有一間商鋪,因為買的位置不好,暫時出租不出去,自己做生意也不合適,所以基本就放在那里沒有管。去年跟我合伙購買商鋪的朋友決定把他的那部分賣掉,我們在出售的手續中才知道每年還要交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因為以前一直不知道這件事情,所以一直沒有交過,結果被收了將近4000元的滯納金。今年我留心,趕緊交上,免得再被收滯納金,但是從辦稅平臺的清繳稅款那里沒有要繳稅的項目。我到底要不要繳這個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珠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規定:“一、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起調整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您可進入廣東電子稅務局辦理,若遇到操作問題可咨詢電子辦稅專席12366-1-1。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2-01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