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在汕頭市金平區通過招拍掛取得一塊倉儲用地土地出讓合同列明該土地用于建設農產品批發市場2020年正在建設農產品批發市場根據財稅2019第12號農產品批發市場住啊們月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19第12號僅限定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件為土地專用于農產品經營無限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時點根據十八大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稅務合法性原則要求稅務機關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稅無法律依據不征稅同時2014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提出要努力做到讓市場主體法務盡職即可為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根據上述綱領性要求稅收法規無明確授權的視為禁止稅務機關執行依據現行法律無明確禁止農產品批發市場籌建期間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財稅2019年第12號文件源頭為財稅2012第68號68號文件立法原意為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減輕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負擔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稅收公平原則指出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而我司農產品批發市場籌建期間無收入對此期間征收土地使用稅顯然會增加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負擔違背立法原意綜上我司認為籌建期間專用于農產品經營的土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稅請問稅務機關我司籌建期間免繳土地使用稅的依據是否錯誤如不正確請指出應依據哪份文件法規繳納或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如有疑問,可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2-03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