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以下條件的稅款,均可確定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1)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計算而繳納的稅額;
(2)繳納的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而不拘泥于名稱。
不同國家對企業所得稅的稱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稅、利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判定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應根據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看其是否是針對企業凈所得征收的稅額。
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號)規定,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繳納的超額利潤稅,屬于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屬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
(3)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
稅收抵免旨在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僅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
(4)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是稅收協定非適用所得稅項目,或來自非協定國家的所得,無法判定是否屬于對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稅額的,應層報國家稅務總局裁定。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