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之前公告說12月10日執行,實際是否執行了,無看到發官網正式通知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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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佛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從2021年12月10日起,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具體請詳見佛山稅務微信公眾號微信推文《于調整佛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12-10發布)。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2-13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