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因此,計提的壞賬準備金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