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如何理解:1、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2、在A企業有綜合所得工資薪金2萬,在B企業個體戶經營所得是否可以扣除差額4萬費用。還是只要有綜合所得,即便沒有超過6萬的扣除額,都不能在個體戶經營所得扣除費用6萬的差額。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綜上所述,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為每一年度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如納稅年度內取得經營所得但沒有綜合所得,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6萬元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如您不符合取得經營所得且未取得綜合所得的情況,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計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1-12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