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第四條的規定:“關于車船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時的退稅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同時廢止。”??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的規定:“第十九條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
第二十五條本規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1-13 15: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