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據《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1-27 11: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