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一條規定,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因此,在異地轉讓不動產和租賃不動產,不需要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2-16 18: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