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建筑安裝業務及電動車充電服務業務,目前電動車充電服務業務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現上級單位建議我公司向稅局申請服務費稅率,請問是否有相關政策支持?如可辦理需履行什么手續?謝謝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3%、9%。
建議您攜帶貴單位相關經營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確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3-04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