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公告
202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韶關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以外的情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仍按《韶關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關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規定執行。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韶關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韶關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