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五條?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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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