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如:A房產公司12月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價款3000萬元,并取土地出讓金財政收據,1月,A公司成立全資子公司B公司,并與國土局簽訂補充協議,將該土地使用權變更為B公司,B公司取得了原國土局開具給A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造成土地出讓金收據抬頭與公司名稱不一致,該土地出讓金是否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扣除呢?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八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后,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請問,在廣東省肇慶市,“全部持有”是時點條件還是時段條件?“全部持有”是只需在交付或支付等某一時點滿足即可,還是須在項目全周期滿足?
答: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有工作人員通過電話方式與您聯系了解情況并給出正確指引。
歡迎您再次提問,衷心感謝您對廣東稅務12366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4-02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