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勞務派遣公司給我司提供勞務派遣工,當月發生勞務派遣費10萬元,現勞務派遣公司
可以開具總金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差額征稅)給我司進行增值稅抵扣嗎。謝謝!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規定,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感謝您的咨詢!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4-18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