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當進行視同銷售收入處理。由于會計上并沒有確認收入,所以需要納稅調增,并按自產產品的公允價值確認捐贈支出。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4-26 17: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