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基本延用了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即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
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項條件的企業。
對于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在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前,無法確認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對于這類企業能不能享受政策,本次借用了“小型微利企業”的部分判定標準,以確保政策紅利及時送出。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對此就有明確的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前,依據申報期上月末是否同時符合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判斷是否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對于新設立當月即按次申報“六稅兩費”的,則根據設立時點是否同時符合這兩項條件來判斷。同時,為避免因匯算清繳后追溯調整增加辦稅負擔,稅務總局3號公告同時明確,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