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房產登記人名字為A(叔),而房產實際擁有人為B。因為十幾年前雙方交易的時候,懶得去改名字。AB為叔侄關系。現要將房產名字改為B,A(叔)也無異議,愿意過戶。問題是如何過戶,稅收有哪些,怎么合理避稅?
1. 如果通過贈與形式的話,稅收多少?
(非直系親屬贈與的個稅,怎么收?計稅價格如何查詢?)
2. 如果通過交易形式的話,個人所得稅怎么收?交易價格怎么確定?
(通過交易形式的話,個稅怎么收?價格設置成0,是否可以)
3. 能否通過以下方式避稅?A(叔)贈與給親兄弟B(父),B再贈與給兒子C。這種贈與再贈與的操作是否可以免去非直系親屬贈與的相關稅收?
補充信息:房產所在地為梅州;房屋性質是A通過繼承的方式得到,土地面積為60平,總共為4層的樓房(按自己話說就是自建樓房);A和B名下都還有其他房產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知悉,現答復如下: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請根據實際情況辦理房產交易等手續。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5-25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