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四、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七、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因此,已經享受重點群體扣減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不能疊加享受殘疾人即征即退優惠,優惠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6-02 16:50:30